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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中生代發表《臺海人權決議文》

當人之尊嚴及基本人權,不受憲法保障,被任意剝奪或限制時,
民進黨做了什麼監督?有提「台灣人權決議文」?

Have the DPP members ever issued any "Resolution on Taiwan Human Rights"?

民進黨中生代周三發表「臺海人權決議文」,主張兩岸關係,應該建立在人權的普世價值上。「九二共識或一中各表,事實上證明只會讓兩岸人民漸行漸遠;認為要以民主人權的新共識,取代九二共識。」

什麼是「臺海」?台灣海內外?台灣和海地?台灣和海牙?台灣和海南島?台灣和海參威?台灣和海德堡?台灣和象牙海岸?台灣和海盜船?台灣和海水浴場?台灣和海洋國家?台灣和海洋漁業?舉了這麼多和「臺海」相關的實體簡稱,就沒有一個是明指「台灣和中國」,唯一可以和中國沾上邊的,恐怕只有「台灣和海南島」。

記得2013年5月3日自由時報曾報導,蔡辦幕僚楊長鎮起草「中國人權決議文」。參與討論的民進黨中生代包括立委鄭麗君、林佳龍、蔡其昌、陳其邁、段宜康與民進黨桃園縣黨部主任委員鄭文燦等人,決議文起草人是蔡英文辦公室社會力發展中心主任楊長鎮。 雖然今天他們以發表「臺海人權決議文」開記者會,可是林佳龍立委還是說溜了嘴,林說「中國人權決議文」。可見這群人是有意在玩文字遊戲,絞盡腦汁卻又選了一個『爛主題-臺海人權決議文』。

民進黨現在一窩蜂「中國熱」,好像沒有和中國搭上線就落伍了。青年世代急著想出頭,我們可以理解,但是既然要提『人權決議文』,怎麼沒有提『台灣人權決議文』?反而是『中國人權決議文』?今天他們雖然是命名『臺海人權決議文』,其實內容是談「中國」。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陳其邁週三在「台海人權決議文」的發表會上,開門見山表達了青壯世代民進黨員對「兩岸關係」的新主張。既然這群人認為台灣和中國的定位是「兩岸」,為何不敢直接採用「兩岸人權決議文」?而用「台海人權決議文」。此決議文改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發起,當初決議文起草人蔡英文辦公室社會力發展中心主任楊長鎮卻不敢站在檯面上,躲到下面去了。他們預計在五月底的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大會上提案。據說,目前已經超過四十名黨代表連署。

鄭麗君說,提出這份決議文是有感於目前的「兩岸關係」,已經淪為國民黨和共產黨分配利益的「密室交易」。民進黨憂心,如果「兩岸政策」只是政府、政黨連同少數權貴片面決策,甚至淪為密室政治。如果偏廢了以「人民為主體」這個向度,則需要進一步檢視,台海「兩岸的交流發展」,是同步增進了對人權和弱勢群體的保障,或是反其道而行。

鄭麗君說,這份決議文有四個對話對象:首先是民進黨中央,希望它能在民進黨內激起更多關於中國政策的辯論。其次是針對當前執政的國民黨政府。鄭麗君表示,這也是民進黨首度以決議文向中國的維權人士致敬。近年來中國人民、公民社會的發展,為追求人權、落實民主化的努力,民進黨對此表達敬意。民進黨應該在黨內設立「台海人權交流小組」,積極與中國公民社會交流、對話、合作,也應該在黨內設立「台海人權小組」。

鄭麗君也向中國政府喊話。期許中國政府早日和中國公民社會合作,推進民主化進程。出席的民進黨新北市黨部主委羅致政特別強調,青壯世代提出這個決議文不是要為「兩岸交流」設下障礙,而是要為「兩岸未來」的關係打下更好、更穩定的基礎,因為只有在民主跟人權的基礎上,「兩岸關係」才可長可久。

台灣e新聞 2013-05-22

小英幕僚全代會將提出「中國人權決議文」∣台灣e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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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黨綱】

民進黨 http://www.dpp.org.tw/upload/history/20100604120114_link.pdf

一、基本綱領
——我們的基本主張

(一)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
(二)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
1. 維護人的尊嚴及基本人權。
人是國家及社會制度的中心。人並不是為國家及社會制度而生存,國家及社會制度才是為人而存在。不論立法、司法、行政機關、法律、經濟或其他一切社會制度,都是為維護人的尊嚴及基本人權的工具。人之尊嚴及基本人權,受憲法保障,不得任意制訂法律剝奪或限制。思想、信仰、學術的自由,不得以任何法律限制;限制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法律,應遵守方法與目的相成比例之原則,不得超過必要的範圍。

2. 確立國民主權原則。
3. 建立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
4. 健全政黨政治。
5. 肯定集會結社自由與自發性運動。
6. 保障新聞自由。
7. 法律應追求與實現正義。
8. 建立中立負責的行政官僚制。
9. 監督國家緊急權。

(三)成長均衡的經濟財政
(四 )公平開放的福利社會
(五)創新進步的教育文化
(六)和平獨立的國防外交

二、行動綱領
--我們對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九日第八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一)外交
(二)國防
(三)自由人權
18.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19.保障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並嚴禁刑求。
20.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政府不得設置任何言論檢查制度。
21.人民團體設立採登記制,保障人民結社的自由。
22.保障人民祕密通訊的自由,禁止郵電管制、竊取、拆閱及非法監聽。
23.保障人民居住遷徒的自由,除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外,不得實施山、海禁。
24.保障思想與信仰之自由,嚴禁迫害異議者。
25.尊重人犯的人格尊嚴,不得對人犯施加超出其應得懲罰之外的凌辱。
26.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
27.禁止對政治犯及其家屬的一切歧視與迫害,並修改相關法令以保障政治犯的參政權及工作權。
28.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涉及內亂外患罪之案件,應成立包括各政黨代表、國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陪審團,公開審判之。

(四)政治
(五)財經
(六)社會
(七)勞動
(八)農漁林牧
(九)教育
(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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