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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地位」 未定?
許世楷 vs 許慶雄


 

許世楷:「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的日本觀點

 

 

中華民國之法定地位 (兼論台灣之統獨爭議)◎ 許慶雄教授(2009.01.04 )在「台灣國家定位論壇」的報告及回應   ∣台灣e新聞  許慶雄教授駁斥「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國號叫中華民國」∣台灣e新聞 主權、國家與台灣之關係∣◎許慶雄 ∣台灣e新聞

許慶雄觀點 (2004年發表)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問題點

有些人常說台灣的地位未定,但是如果真是未定,那必然存在以下兩種狀況。

1. 有領土紛爭的問題,有兩個以上的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2. 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認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應該由國際組織託管再讓台灣成為一個國家。

但是,這兩種狀況都不存在,也從未有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如此主張,那麼,台灣地位怎會未定。

換一個角度來分析,過去戒嚴時代,台灣人民只能順從「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但在解嚴後的今天,台灣人民仍然選擇服從「中華民國政權」的統治,甚至連獨派團體也主張中華民國是「我國的國號」、是事實存在(已獨立)的國家;既然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們都說中華民國是合法的國家,都選擇或容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那麼台灣的主權屬誰怎會未定呢?這種「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根本沒有辦法自圓其說。

實際上,依國際法法理,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合法政府或中國舊政權的延續,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屬於中國,國際社會無法對此予以否認與抗議。而台灣人更沒有資格抗議,因為這是台灣人在政治民主化後所做的選擇,是台灣人自己願意接受中華民國體制,並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為合法所造成的結果。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不再未定

★ 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在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1950 年美國總統杜魯門主張的台灣地位未定、1951 年的舊金山和約等歷史文件中,均載明台灣的地位未定,為什麼在50 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地位卻變成已定,而且屬於中國?

從歷史來看,在1951 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前,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前,中國主張對台灣的主權,可能會被國際社會否認,所以在1950 年當時,美國總統杜魯門才會主張台灣地位未定。這是因為在戰後的當時,和約尚未議定,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即使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戰勝國也未必將之歸還中國,也有可能交由聯合國託管,所以在1950 年當時,台灣的地位可以說成是未定的。

殖民地的民族自決原則

台灣在戰前的地位是日本的殖民地,台灣人和日本人是屬於不同的民族,所以台灣人在當時,也有可能以民族自決的原則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雖然當時已有中國戰區的蔣介石率軍佔領台灣,但是台灣人民如果結合成台灣民族,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主張雖然日本戰敗準備放棄台灣,但是台灣人民要從日本帝國分離獨立,以殖民地的民族自決原則獨立建國,表達絕對不願歸還給中國的意願,國際社會也不可能阻止或反對。

當時的台灣人民有「民族自決權」,但是由其過程判斷並不表示此一權利之後也持續存在到現在。台灣人從未主張此一權利,甚至還歡迎祖國(中國)軍隊的到來、歡迎祖國的政府接收台灣;雖然隨即發生了二二八事件,但是由其過程判斷,二二八事件並不代表台灣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只是要求自治。何況在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還在聯合國擁有席次,合法代表中國的這一段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個行省時,台灣人可有起身反抗中國的統治?

何種主張有助於台灣獨立建國

★ 雖然「分離獨立」的位階高於國際條約對主權歸屬的認定,但是一般獨派認為,在台灣追求獨立建國的運動上,如果主張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無效,會更加提高台灣追求分離獨立的優越性,不是如此嗎?

這牽扯到時間性的問題。自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1952 年舊金山和約生效的這一段期間,如果主張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無效,對當時台灣追求獨立建國的目標的確是有幫助;台灣可以主張這兩個宣言並未徵得日本的同意、未徵得台灣人的同意、未經過締約各國國會的批准所以無效,但是當時的台灣人並沒有這麼做。

自1949 年中華民國政府來台灣實施戰後的佔領,隨即又將台灣編入為中國的行省之後,已經對台灣進行有效的統治。國際法上並不在乎一國的統治是獨裁體制或是民主政治,而在乎該統治是否為有效的統治,中國政權只要對台灣能夠進行有效的統治,就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國的一省。要獨立的台灣人當時在哪裏有反對?可有起身抵抗?抵抗可有成功?如果沒有,如何說服國際社會認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所以這個時間一過,台灣屬於中國,台灣的法律地位是中國的一部份即已告確定。

何況,今天的台灣人也都認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認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幾年前大家還投票選台灣省長,現在還有台灣省政府存在,如果主張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那麼請問中華民國是代表哪一個國家?因此,在這些事實存在的前提下,既使主張上述宣言無效成立,也會被中華民國在台灣有效統治且被台灣人認同的情況一筆勾消。所以直接主張分離獨立,仍是較為實際、合理、合法的建國方法。

舊金山合約之後,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

★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5 年來台,僅是盟軍授權蔣介石政權,代表盟軍對當時仍是日本殖民地的台灣進行戰後的軍事佔領,並不是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所以台灣並不屬於中國,這樣的主張正確嗎?

1952 年以後台灣人毫無分離獨立的意志,所以中國已合法擁有台灣

在戰後的1945 年當時,蔣介石政權對台灣的佔領是軍事佔領,只是讓蔣介石政權代表盟軍接受日本投降,不是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這樣的說法在國際法上還能成立。譬如,俄國在戰後代表盟軍於東北亞接受日本投降,對日本的北方四島進行戰後的軍事佔領,並不是日本將北方四島的主權交給俄國,北方四島的主權仍然屬於日本,然而俄國其後卻不願撤離北方四島,所以目前俄國與日本之間存在著北方四島的領域主權爭議。同理,直到1952 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之前,台灣在國際法法理上都仍然是日本的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後,中國才合法取得台灣。

或許有人認為中國當時取得台灣並未得到台灣人的同意,所以是有爭議的;但是大家不要忘了,當時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即使到今天也都還不是一個國家,如何與中國爭主權?況且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在聯合國擁有席次,直到1971 年以後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繼承、合法代表中國,所以台灣屬於中國是沒有疑問的。

在當時,國際社會最多只能主張由於戰後的和約尚未簽訂,中華民國政府將日本的領土––台灣設置為中國的行省,將台灣置於中國的主權之下是不合法的,必須要簽訂戰後和約來解決殖民地問題。此時所牽涉的重要關鍵就是,當時作為日本殖民地的台灣人,可有發出聲音要求殖民地的人民要追求獨立,不接受中國的統治?沒有,沒有出現代表性、足以讓國際社會聽到的追求殖民地獨立的聲音、運動或組織。

台灣是不是屬於中國,國際法上在乎的是台灣人是否接受中國的統治。不論是「表示同意」或者「沒有意見」,國際法上都視同「接受」;反正台灣人也都不在乎由誰來統治,只要安定就好了,不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日本、美國、甚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無所謂,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了,

這是台灣人到目前都沒有改變也不能否認的態度。那麼既然台灣人對中國的統治沒有意見,中國對台灣的統治自然就是合法的統治,中國當然擁有台灣。

除非台灣人民積極的起來反抗,雖然反抗的結果未必能夠建國,也沒有任何國家一定會支持台灣建國,或是能夠保證台灣建國能夠成功;但是如果不這麼作,國際社會就不可能認為台灣人民要獨立建國,中國體制也可以繼續對台灣進行合法的統治,中國之當然也可以堂堂正正的聲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反抗不一定能夠成功,也無法保證一定有分離獨立的權利;譬如科索沃或其他許多東歐的少數民族要爭取分離獨立,世界各國雖支持他們的獨立運動,卻也無法保證他們一定可以建國成功。

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反抗運動,沒有這樣的犧牲,就完全不可能有獨立建國成功的機會。我們看台灣的獨立運動,可有具有實力的組織?雖然廖文毅先生曾在日本成立台灣共和國流亡政府,但可曾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台灣本土可有具有實力的獨立建國組織?沒有﹗這些獨派團體在中華民國體制統治之下連一點武力也沒有,也沒有多少人真正為了台灣流血、為了台灣犧牲性命。在這樣的狀況下,怎麼可能讓國際社會相信台灣有所謂的獨立建國運動、相信台灣反抗中國的併吞?如此,又如何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

這個問題值得所有主張台灣從過去就一直追求獨立建國,或者主張台灣早已獨立建國的獨派團體來深思,台灣人什麼時候曾經表現出建國的意志?有什麼事例可以證明台灣人的主流、主要力量一直在追求獨立建國?可以說直到今天都沒有。

憑什麼說中國已取得台灣主權

★ 中國取得台灣的主權,是依據國際法上的哪一項原則?

中國取得對台灣的主權,最主要就是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而在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前,中國的軍隊就已經佔領台灣,之後就一直有效統治台灣,擁有台灣主權。雖然也有主張認為當時中華民國的統治並不穩定,或認為中華民國連在大陸本土的統治都有問題了,又如何能有效統治台灣?但我們卻不能否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中國的軍隊就已經佔領台灣,這是一個事實。

但是,由於之後的東西冷戰,美國也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此條約適用的範圍就是「台灣地區」;所以就國際法而言,現在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可以主張︰過去美國也曾經與代表中國的舊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可見美國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當時的國際社會各國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至於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中國的叛亂團體。如果說當時的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難道各國是承認只統治金門、馬祖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以代表中國,各國的大使館都設在中國領土之外的台灣,這不是很荒謬嗎?一方恩,一群人並不能擁有主權,只有國家才能主張及擁有主權,所謂2300 萬台灣人只是一群人,並不能擁有主權,台灣國並未建立,所以我們今天如果要昧於事實,主張有一個台灣國要擁有台灣的主權,這樣的說法是說不通的。目前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的政府,不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沒有其他國家爭議的狀況下,中國自然取得對台灣的主權,也就是因為是中國的政權在統治著台灣,所以獨立建國運動在過去才一直主張要打倒「外來政權」,建立新而獨立的台灣共和國。

「台灣關係法」在國際法學理上要如何解釋

★ 既然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怎麼可以制定台灣關係法,干涉中國的內政?
談到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第一個要注意的就是,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國會是可以隨時加以修改的,並不是國際法,不是國際條約,對美國本身或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第二點,我們由台灣關係法條文得知,美國是依據台灣關係法將台灣「視同」國家、政府或政治實體。只是「視同」而已,並非承認台灣或中華民國為國家,也未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之間並沒有任何外交關係或承認,這在台灣關係法第4 條都規定得很清楚。因為美國對台灣的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於1978 年底撤銷,而在1979 年1 月1 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只是將台灣「視同」國家、政府、或政治實體而已。這與國際法並未牴觸,也與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無關。

「台灣關係法」與「叛亂團體承認」

第三點,依據國際法實效統治的原則,當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不能夠有效地統治其領土全境時,或當一個國家內部有一地區發生叛亂而合法政府無法弭平時,其他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在該國叛亂地區的利益,有必要與該地區作實際的交往,這時候就會對該地區作交戰團體的承認。

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但是卻未能弭平在台灣繼續叛亂的舊政府––中華民國體制,未能對叛亂的台灣地區進行實際而有效的統治,所以美國為了確保其在台灣地區的投資、僑民等利益,於1979 年4 月10 日通過了台灣關係法,以處理美國與台灣地區的實際交往問題。又譬如世界各國與台灣有各種協定(注意,並非國與國之間的條約),這是世界各國的權利,因為中國政府未能對台灣地區進行實效的統治,致使世界各國必須與在台灣叛亂的非法政府簽署各項協定,以確保本國自身的利益與僑民的安全,或從事經貿往來,國際法有此空間允許他國如此做,這不是干涉內政,也與干涉內政不同性質。

美國及其他國家都有對台灣作出交戰團體承認的權利,因為中國政府自己無法實際有效地統治中國的領土全境。美國與台灣往來,不但不是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反而是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是與中國合法政府交戰的叛亂團體,所以才會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之前提下,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定位為中國的交戰團體,來處理與台灣的交往問題。

如果美國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國家;如果美國給予台灣的承認是國家承認,那麼美國可以直接與台灣簽署建交公報、設立大使館,而不需透過台灣關係法,這種國內法來處理與台灣的關係。一方恩,中國也無法指責美國給予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叛亂團體的承認,因為中國政府的確無法在台灣地區進行實際有效的統治,沒有辦法確保美國在台灣地區的商業利益與僑民安全。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就是要處理美國在台灣地區的利益,各種民間的交往事務,但是這卻不能把台灣的地位變成國家;因為,如果美國把對台灣的叛亂團體承認提升為國家承認,或是作政府承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那麼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將變成非法的政府。如果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國家」,那就變成製造兩個中國,違反一個中國的承諾。

台灣是北京政府沒有辦法實效統治的地方性事實政府

★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那麼台灣省與福建省的地位有何不同?

合法的地方政府與不合法的地方性政府

台灣省與福建省同樣是中國的一部份,不同之處可以從合法性與對抗中央兩點來說明。就合法性來說,福建省比台灣省更為合法,因為福建省是中國合法的地方政府,台灣省則是中國的一個非法叛亂的地方性政府;福建省民眾所持有的護照是真正的中國護照,而台灣省民眾所持有的護照則被國際社會認定為偽中國護照,不是由中國合法政府所核發的護照,所以世界各國只是將其視同公文書或旅行文件,並未承認是一個國家的護照。

譬如日本最近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的護照視同為有效的公文書,我們的政府及朝野竟然認為是外交上的突破而慶幸。這本護照因為不是國家的護照,所以被視同公文書,自己所持有的護照被否認,不被承認是有效的、合法的國家護照,我們竟然為這種事高興,真是令人費解。所以就合法性來看,福建省的民眾可以說他們是中國人,因為他們所持有的是被國際社會承認的中國護照;而台灣省的民眾雖然自以為是中國人,但是國際社會卻不認為台灣人所持有的是合法的中國護照;台灣民眾變成是不太合法(國籍法)的中國人,因為中國的戶籍資料、身分證、護照等都沒有台灣民眾的資料。

又譬如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也派了一個福建省主席,但是,究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派的福建省主委(主席)才是合法的,或是中華民國政權派的福建省主席才是合法的?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派的才是合法的,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派的福建省主席根本無法實際有效治理福建省的地方事務,其管轄下只有金門、馬祖而已。

所以就合法性而言,台灣省民眾的地位不但不如福建省及中國其他各省的地位,甚至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位還差一截,比西藏自治區的地位還不如,作為叛亂地區的台灣民眾,可以說是中國的四等國民。

台灣有得天獨厚的分離獨立條件

其次就對抗中央政府的條件而言,台灣的條件與實力要比福建好太多了,因為福建的街頭上有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公安在巡邏著,但是台灣沒有;福建省的民眾直接受到北京中央政府的統治,福建省政府須服從北京的法令政策,但是台灣沒有;福建省沒有自己的軍隊、武力,但是台灣有。所以,台灣在對抗中央的條件與實力上,實在是比福建強太多了。

不僅如此,台灣還是人類有史以來,與中央政府對抗的團體中,最強的叛亂團體,最強的舊政權殘餘勢力;中央政府五十多年來都沒有辦法弭平,拿這個叛亂地區沒辦法,只能一再恐嚇要平亂。這個叛亂團體甚至還能夠以經濟體的身分加入APEC,申請WTO 的會籍。台灣自己不願意成為一個國家,竟然還能在國際間參與奧運、紅十字會等各項活動,竟然還有28 個邦交國,這可以說是國際政治上的一項紀錄。但即使如此,台灣的法地位仍然還是一個叛亂團體,但它畢竟只是一個很有實力,很有條件與中央政府對抗,使中央政府很頭痛,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與之和談的叛亂團體而已。但是因為台灣人從來沒有獨立的意志,所以不可能因為如此而變成一個合法的中央政府代表一個新國家。

主權、領土主權與領土紛爭

★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但是並未言明將台灣的主權交給任何國家,蔣介石政權在戰後尚未簽訂和約的狀態下,利用代表盟軍在台灣實施戰後的佔領之機會,片恩地將台灣改制為中國的行省,是對台灣的非法佔領。所以台灣今天的狀況,應該是主權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地區,這樣的說法對嗎?

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沒有主權可被放棄

這樣的論點有兩項錯誤,第一點就是,日本根本不是放棄台灣主權。由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可以得知,不管是英文原文,或者中文、日文的版本,條約中並未提及「主權」二字。日本是一個國家,是日本這個主權國家放棄其原本對台灣這個殖民地所擁有的國家領土主權,並不是放棄台灣主權;因為如果台灣有主權,那麼台灣就是一個國家。我們常看到有些所謂專家學者在書中提及,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2 條放棄台灣主權,這是非常不正確的說法;因為台灣沒有主權,日本所放棄的是對台灣的所有權利。第二點是有關無主地的說法。有人說此後台灣就成了無主地,但是,假設台灣曾經有過短暫時期法地位未定或真是無主地的情況,也會因為後來台灣很快的接受了中國的政府,以及叛亂團體五十多年的統治,而依據國際法,五十多年來沒有其他任何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所以台灣也早已不是無主地了。我們台灣人也都納稅、投票支持中華民國,支持這個來自中國的舊政府或叛亂團體,在台灣進行合法有效的統治,這也就是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了。

「領土紛爭」是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間的問題

再說得明白一點,既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那麼台灣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就變得是沒有爭議的。我們看,有任何一個國家在與中國爭奪台灣嗎?台灣共和國也還沒成立呀﹗就算台灣共和國已經成立,也沒有必要和中國爭奪台灣,因為台灣就是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出去建立台灣共和國。有人說,台灣在日本放棄之後屬於台灣人,但是一群人不能擁有「主權」,除非建立新國家,否則台灣人不能擁有台灣主權,這是在國際法上很明確的理論。更何況,中華民國一直在與中
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中華民國體制也不是要在台灣擁有主權,成為國家,也不是要跟中國爭奪台灣領域主權。由此可知,沒有國家跟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台灣,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是沒有爭議的;日本也已放棄,美國也不和中國爭,又有來自中國的舊政權或叛亂團體長期在這塊土地上統治,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沒有爭議。

如果台灣人到現在還沒有建國的意願,只是要再重提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再主張台灣是無主地的話,那很簡單,聯合國可以召開大會,通過決議讓中國統治台灣,那時台灣人只好乖乖地被中國統治,也可以輕鬆解決台灣是無主地的問題。而日本也可以再與中國重新訂約,以當時條約內容未臻詳盡為由,重新訂約將日本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交還給中國,其最後結果還是使得台灣無法獨立建國。所以,如果把獨立建國的原因完全放在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基礎上,那麼國際社會就可以交由中日合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如果不去凝聚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只是一昧的主張台灣是無主地,則台灣獨立建國的合理性就會變的非常的脆弱,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地位,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自己的地位。

一個新國家的建立,最重要的憑藉是人民的意志,也就是人民自決獨立的意志,並不需要依據任何國際條約表示就可以獨立,也不需要先把自己定位為無主地才可以獨立;世界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因為其他國家心甘情願的放棄領土而獨立建國。我們看美國的獨立建國,難道是因為英國在條約中放棄對北美十三州的一切權利才獨立的嗎?當然不是,不管英國態度如何,美國人民都是堅決主張獨立。譬如,中國的福建、山東如果要爭取獨立,只要他們有意志、有能力就可以獨立建國。如果照部分傳統獨派人士的主張,難道他們得先在歷史文件、國際條約中尋找福建、山東不屬於中國的證據,然後才能追求獨立?這種說法,怎麼樣都說不通。

選擇權不等於自決投票

何況台灣目前關於公民投票的主張,並不是主張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是否建立國家的自決權,並不是建國意志非常明顯的自決投票;而是讓台灣人民選擇要與中國統一、拒絕中國統治、或者選擇維持現狀繼續作一個叛亂團體的投票。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台灣人所擁有的,並不是與建立國家相關的自決權,而僅只是關於台灣前途的選擇權而已,而且還是被限定選項、有限的選擇權而已。

所以,台灣現在所有的公民投票主張,不論是哪一個政黨或團體所提出的,基本上都不是與建國意志有關的自決投票,不是獨立建國運動的一部分,充其量只能稱作台灣前途選擇運動;因為從此種公民投票中,看不到台灣人民堅定追求獨立建國意志的表現,反而顯示認同中華民國體制,企圖以改國號方式,依賴中華民國獨立建國的矛盾。當然,自決投票是獨立建國意志的表現方式之一,但是在台灣卻遭到誤用,而變成只是一個選擇權而已,只是要求台灣人民選擇,卻沒有表現建國的
意志,沒有在公民投票運動的過程中將台灣人的建國意志表現出來,反而與現狀妥協,認定現在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國家,所以不是建國運動。

老一輩的建國運動推動者在推動獨立建國時還有這樣的觀念,有著堅定建國的意志,清楚地主張要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這才是自決的建國運動;因為運動的目標即清楚地主張是要建立新國家,所以積極的宣揚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說服民眾認清建立自己國家的必要性。反觀今天所謂的公民投票運動,或者民進黨的台獨黨綱,都只不過是在主張台灣人有選擇台灣前途的權利,只是在推動台灣前途選擇運動而已;所以,這是台灣人把選擇權的主張誤提升到自決運動的層次,是對自
決權的誤解,只是把建國重任丟給一般民眾,任由民眾自己去決定死活。自決只是一個原則,我們必須把自決投票與前途選擇投票的觀念劃分清楚。但是,我們也必須認知到,即使是在自決投票中,大多數人都表示獨立建國的意志,世界各國也未必就會支持我們建國,中國未必就會放棄武力犯台,台灣也未必能成為一個國家,只有建立台灣人有流血犧牲覺悟的建國意志,才能成功。

分離獨立才是正確的理論

第四則是建國運動中最重要、最正當的理論,也就是建國基本理論派一再強調的分離獨立論。任何地區的人要從事獨立建國運動,很簡單,只要對國際社會大聲說出要從母國分離獨立,就有權獨立建國。譬如美國於1776 年獨立之時,即是主張要從英國分離獨立,這就是一個正當、合法的方法;他們當然知道會遭受英國的反對,但是美國人決心保護自己建立的國家,終於得以獨立建國。

台灣的建國也是一樣,必須從中國分離獨立;雖然可能受到中國的反對、威脅,但是我們必須有決心保衛自己建立的國家,獨立建國才可能成功。加入聯合國,則是除了自己保衛自己的國家之外,同時也可經由聯合國的集體安全保障體系,對抗來自其他國家的侵略。

所以,只有「分離獨立」才是建國運動中最重要、最正當的理論,現階段除了我們一再主張分離獨立之外,沒有其他任何建國的理論強調分離獨立。過去以來的獨立建國運動都是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的,何以今日卻變了質,不再提分離獨立,反而另外尋求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作為理論,為什麼建國運動變得如此,實在令人想不通。我們要建國,就要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這樣才有正當性與合法性。

申請加入聯合國與國家承認

接下來,如果要證明自己是國家,那麼就應該申請加入聯合國。譬如過去歐洲有三個小國家,分別是列支登斯敦(Liechtenstein)人口約三萬人,聖馬利諾(San Marino)人口約二萬五千人,摩納哥(Monaco)人口約三萬人,在歐洲各國籌組歐盟時,不被當作國家看待,無法參與歐盟的運作,這些小國在體認到只有參與國際組織才能維護國家利益並發揮影響力之後,分別於1990 年、1992 年與1993 年申請加入聯合國,之後包括歐盟與其它歐陸國家不再認為他們不是國家。1999 年
南太平洋的小國,人口只有1 萬多人的諾魯,以及人口只有8 萬人的吉里巴斯,也申請加入聯合國,並於同年九月正式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

由此可知,加入聯合國是一個新國家要取得各國承認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甚至在表明加入聯合國的時刻,各國就必須以國家地位與之往來。所以,一個國家要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最好的方法就是申請加入聯合國。台灣要成為國家的第一個階段,就是要明確地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第二個階段,就是以台灣共和國的身分,向聯合國提出加入聯合國申請書,入會案能不能通過是另一回事,但是向聯合國提出新國家入會的申請,就足以證明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了。

一方面,以「中華民國」名稱獨立建國所面臨的困境之一就是聯合國問題。中華民國要申請加入聯合國則面對中華民國(ROC)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也是憲章23 條所規定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根本不可能申請,除非修改聯合國憲章,而這是更困難不可行的方式,結果仍須改名,因此「中華民國」比「台灣共和國」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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